该办法规定:租用车辆10天以上的,需经单位党委(党组)会议研究并报县纪委批准后方可租用。租用车辆要严格执行“六个不准”,其中包括不准挪用、挤占专项经费;年租金不准超过4万元,不准租用高于“双18”标准的车(排气量1.8升、价格18万),不准为领导固定使用,不准租用领导干部及其亲属车辆,不准将租用车辆用于婚丧嫁娶、度假休闲等非公务活动。高陵县纪委还将联合县财政、审计等部门,对各单位租用车辆情况进行抽查,对弄虚作假、隐瞒不报、违反规定的,严肃处理直接当事人和相关负责人。
据了解,该办法出台后,高陵县共审批租用车辆13辆,其中5个单位的租车方案被责令整改,2个单位的租车申请被否决,已节约财政资金20余万元。